中国证券网讯 欣泰电气6月1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5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欣泰电气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简称“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根据公告称,2011年11月,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建议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减少应收账款,并于下期初再还款冲回。二人商议后,温德乙同意并与刘明胜确定主要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进行冲减。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截至2011年12月31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02亿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02亿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2亿元,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3384万元,少计提坏账726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5290万元;截至2013年6月30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58亿元,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5324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313万元;虚增应付账款2421万元;虚构收回预付账款500万元;虚增货币资金21232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8638万元。
此外,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另外,公司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综合欣泰电气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及其责任人员认定,中国证监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的罚款;(二)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三)对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四)对于晓洋、王永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五)对孙文东、蔡虹、陈柏超、宋丽萍、陈玉翀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六)对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七)对王建华、胡晓勇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八)对杜晓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此外,鉴于温德乙、刘明胜二人作为欣泰电气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