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雷鸣科化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定增计划进行审议和投票。而记者了解到,就在4月28日召开的雷鸣科化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时任董事会成员竟集体缺席,且公司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对多位董事未能到会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隐瞒,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据记者现场观察,4月28日雷鸣科化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实由公司副总经理石葱岭主持,而石葱岭当时还不具备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身份,相反,原本应该到会的包括公司董事长张治海在内的其余董事会成员皆未能出席。据公司年报,雷鸣科化当时除董事长,有内部董事四人,分别为秦凤玉、王小中、王军、周俊;另有监事三人,分别为周四新、殷召峰、王瑞利;另有独立董事三人。
尽管时任董事会成员集体缺席年度股东大会,雷鸣科化却并未将实情公告,更未披露上述人员集体缺席的原因,而是在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从头至尾“照本宣科”,制造会议程序“一切正常”的假象。比如,公司在公告中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治海主持……公司在任董事七人,出席四人,董事王军、周俊、陈红因公出差未能参加会议。公司在任监事三人,出席三人。董事会秘书赵世通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上市公司在公告中隐瞒事实,法律顾问竟也为之背书。公告显示,雷鸣科化法律顾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张晓健、李刚这两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二人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而在雷鸣科化《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张、李两位律师还宣称:“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这一隐瞒事实的行为是公然在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挑衅!”一位当时在场的股东事后对记者表示。
查阅资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再看2014年9月最新修订的雷鸣科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反观雷鸣科化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事实上已违背了上述规定。“对这样不重视股东大会的公司,你又该如何去评估它的那些募投项目的未来发展前景?”上述股东愤愤不平。
记者还注意到,雷鸣科化2012年完成对西部民爆重组后,在去年11月30日,西部民爆的吴干建等原股东因重组而取得的雷鸣科化股份获得解禁。然而查阅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包括吴干建、姚祖旺、彭光全、杜远忠、姜长生、杨胜忠的六名持股比例较高者已在12月份大举减持,至去年12月31日仅有杜远忠还剩100万股未抛,其余五人已全部退出雷鸣科化2015年年报的前十大流通股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