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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上市公司晚间利空公告解读

来源:金融界 2015-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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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科技(603227,买入)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

雪峰科技12月18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12月18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新调查通字[2015]16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同日雪峰科技在对上交所问询函回复中披露,因关联方雪峰控股银行贷款未及时到位,公司以提供短期周转资金为由,2015年度与雪峰控股发生多笔资金往来,期间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最高达到2.63亿。截止12月9日,上述资金已全部收回,同时雪峰控股向公司支付利息资金1010.7万元。

在8月26日公司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已披露预付账款-雪峰控股5300万元。对此公司称,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对关联交易性质的认识不够,对关联方资金拆借的理解发生偏差,导致在办理具体业务时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南风股份(300004,买入)实控人被罚1720万元

南风股份 (300004)昨日晚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杨子江于12月17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法减持公司股票行为予以警告,合计处以1720万元罚款。

经查,杨子江为南风股份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于2015年3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南风股份股票8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3.14%,与其一致行动人于2014年9月的减持合并计算,二人累计减持19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7.46%。杨子江在卖出公司股票达到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南风股份股票,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数626.95万股,违规减持金额27993.43万元。

根据杨子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责令杨子江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杨子江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南风股份股票的行为予以警告。对杨子江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杨子江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68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1720万元罚款。

南风股份表示,经公司询问,杨子江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加强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杨子江已于此前完成增持计划并辞职。12月9日,南风股份董事会公告收到杨子江书面辞职申请。杨子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杨子江辞职后,将不再在公司任职。而就在前不久,杨子江增持股份计划完成。

荣丰控股(000668,买入):涉嫌违规面临退市风险

律师称惩戒力度不够

经过长达一年半的调查,荣丰控股(000668)本月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将面临60万元的顶格处罚。与此同时,公司还发布了风险警示,称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面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

涉及两项违法行为

荣丰控股早在2014年7月1日便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调查时间已达一年半。而日前,荣丰控股发布 《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如公司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交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据荣丰控股12月2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现已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荣丰控股存在两项涉嫌违法事实:一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二是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对此,证监会对荣丰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征、王焕新、盛小宁、栾振国以及步秀霞等19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

处罚基本上“板上钉钉”

对此,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荣丰控股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在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后,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荣丰控股索赔损失,这部分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另外,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则认为,根据处罚事先告知书,荣丰控股被处罚基本上“板上钉钉”。即将到来的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本案将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宋一欣还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13年4月24日到2014年7月3日期间买入荣丰控股股票,并且在2014年7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正式处罚或为时不远

“荣丰控股未依法披露的非经营资金往来金额高达4.68亿元,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证监会拟作出的60万元顶格罚金,充分表明公司违法情节之严重,一旦正式处罚决定公布,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代理股民起诉。”厉律师向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表示,如果公司不申辩,预计正式处罚会将在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几星期内公布。

那么,荣丰控股收到这个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有没有受处罚的高管提出行政复议?而公司是否会针对处罚提起行政复议?

面对此疑问,荣丰控股解释称,涉及的当事人均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天内自行决定是否申诉。“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没有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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