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工申贝: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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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震律[2015]证券见字第 65 号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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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震律[2015]证券见字第 65 号

致: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要的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等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1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刊登了《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等事项。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上海通茂大酒店四楼辰茂厅(浦东松林路 357 号)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15 年 10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和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的。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议案》、《关于投资上工宝石公司的议案》、《关于为德国百福

工业系统及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等全部三项议案按照会议

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也不存在对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议案未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

3

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果审核统计后,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了计

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表

决票数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

三项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没有

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4

(本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邵曙范

经办律师:邵曙范

沈欣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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