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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日套现6.9亿元 海润光伏“二股东”遭投资者举报

来源:大众证券报 媒体 2015-02-01 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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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行情,问诊)“二股东”遭投资者举报

正处风口浪尖上的海润光伏,自本周一公布“高送转”预案之后,股价走出五连阴,区间最大跌幅超过了20%。本报跟踪报道直指其“涉嫌提前泄露消息”、“涉嫌操纵股价”,而就在30日,海润光伏再次向市场抛出了一份重要股东的减持公告。

从公告看,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27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和二级市场两种方式合计卖出公司股份2760.9万股,之后,该股东又因误操作买入了海润光伏股票20万股。

九润管业短线交易:套现6.9亿元

海润光伏周四晚间公告称,前十大股东之一的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当天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和二级市场两种方式合计卖出公司股票276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75%,同时九润管业因误操作(将“卖出”操作成 “买入”)买入海润光伏股票20万股。

就在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27日出现短线交易后,该股东的交易动作并没有终止,而是又于1月28日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平台和二级市场共卖出海润光伏股票5083.99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3.22%。

记者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查阅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九润管业28日在二级市场上直接抛售4133万股,减持均价8.75元,减持市值近3.5亿元。海润光伏当日的跌幅达到了4.95%。公告显示,本次变动后,九润管业合计持有海润光伏股票3589.75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28%。

“什么买卖误操作?就是有意用20万拉高股价。再大额卖出!这是不折不扣的自己对倒操纵股价!对这样的犯罪行为为什么不严查严办?”一投资者在股吧里如此抱怨道。

投资者已向证监会举报

一位不愿具名的市场人士昨日向记者表示:“在没有减持之前,九润管业的减持比例是超过了海润光伏总股本的5%,按照证券法的描述,很显然‘先买入再卖出’的动作是属于违规范畴的。更重要的是,这种短线行为可以看得出,其减持的欲望是何等强烈且肆意妄为,根本就不管二级市场其他中小投资者的死活。”

本报记者观察到,有投资者已经向证监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进行了举报。一位匿名投资者称:“证券法明确有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该投资者表示,江苏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在今年1月27日持有600401总股本7.25%的情况下,违规买入20万股600401股票,违规卖出600401股票2760.9万股,请证监会责令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减持,上交短线获利操作所得。从该网友贴出的举报内容看,被举报对象正是江苏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正是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违规减持。

知名经济学家宋清辉昨日接受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表示:“从海润光伏业绩上看,受行业低迷负面影响,海润光伏此前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海润光伏并不具备推出‘高送转’方案的条件。海润光伏这种一边大幅减持,一边高调送转,导致股价大涨,肯定违反常态的‘高送转’行为,已涉嫌操纵股价。”

公司证券部掐断采访电话

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自1月30日上午11点至下午3点之前多次拨打该公司证券部电话 0510-86530938,均不能联系到公司相关负责人。其中两次拨通电话之后,电话被直接掐断直至出现忙音。

“一个电话都不敢接的公司,到底是怎样的公司,大家联合起来到证监会举报要求赔偿,严惩公司违规恶行。”一投资者呼吁道。

上交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违规了当然不敢接!”宋清辉表示,海润光伏成为了整个A股市场关注的焦点。此前,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高送转”已有每单必查的要求,海润光伏的这次事件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若查实,海润光伏将受到相关处罚。

他进一步表示,类似于海润光伏的反常高送转,早已成为监管的重点所在,在监管层持续监管关注下,预计后面的相关公司股东也将“搁置”减持计划。同时,市场也认为,应该严格禁止所有大股东在年报和利润分派期间减持。

也有投资者说道:“希望管理层调查此事。一、要查清公司10转20的是否提前泄密,依法惩处消息泄密者。二、查清消息获得者并疯狂购买股票的人员背景与大股东的关系,并依法没收不当收益者的非法所得。三、限制三大股东的减持,并勒令减持的股东回购股票,达到减持前的水平。四、大股东如果不回购,则应依法没收其减持的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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