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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董监高任职资格新规征求意见 负面清单拉长、新增独董准入条件

(原标题:险企董监高任职资格新规征求意见 负面清单拉长、新增独董准入条件)

11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是对原银保监会2021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一次全面修订,条文由56条增至66条。

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新增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和禁止准入情形,同时,任职资格的“负面清单”也由现行的15项扩至18项,明确将过往职业经历中,“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重大损失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且情节严重的”,纳入到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情形中。

《办法》共5章66条,在任职资格条件中新增对独立董事的规定是本次《办法》最明显的修订之一。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保险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董事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管理、财务、会计、金融、保险、精算、投资、风险管理、审计、法律等工作经历,并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办法》还列明六项独立性负面清单,包括近3年在持股5%以上或前10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3年内在保险机构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1年内在与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或控股股东,以及在其他同类主营保险机构任职的人员等。

总的来看,保险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负面清单也在拉长。

《办法》将现行规定中的“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情形,进一步明确为“因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有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同时,《办法》还新增了三类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情形: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重大损失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此外,《办法》在监督管理章节中也有多处新增规定。例如,明确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采取监管强制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被撤销或取消任职资格的人员,《办法》明确“执行期限内不得将其调整到平级或更高级职务”,对于那些虽未被撤销资格、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但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人员,则明确自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任命其担任更高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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