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楼市新规!首个省域细则落地)
11月6日,海南出台现房销售细则,成为第22个、也是首个以省域为单位落实“8·28”地产新政细则的地区。
业内人士指出,与多数城市“由预售主导向现房试点过渡”的路径不同,作为全国最早(2020年)推行全域现房销售的省份,海南的起点已经是全域新出让项目现房销售。本次细则进一步明确了“8·28”新政与此前现房销售政策的衔接,以三段时间线对制度平稳切换,并允许城市更新项目按预售制度执行(新预售管理),适配当下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宽户型限制,也更有利于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
在新老划断方面,海南细则提出,2026年8月28日(含,下同)后新出让土地的项目,继续实行现房销售。
2020年3月8日(含,下同)至2026年8月28日期间出让土地的项目,现房销售条件等执行原有政策。
2020年3月8日前出让土地的项目,可继续实行预售,鼓励选择现房销售。
细则还提出,推动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申请现房销售,全面推行“交房即交证”。现房销售定金原则上不高于房屋总价5%。
中指研究院政策研究总监陈文静指出,其余城市均以8月28日单一节点进行新老划断,海南因2020年已有一次制度切换,形成“新地新办法、中间地带按老办法、更早的地鼓励现房销售”的三段式安排;另外,海南要求8月28日当日出让土地即适用新政策,也与其他城市不含当日的写法不同。
海南细则明确,市县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商品住房的,可继续按预售制度执行。
8月28日后新出让土地的项目,可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预售资金监管等执行新规定。
8月28日前,已出让土地的项目,可实行预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工规证”)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规定执行;各市县要合理设定重点监管额度,须覆盖项目工程所有建设费用。工规证有变更的,以首次取证的时间为准。
未取得工规证的,原则上执行新的预售政策。
陈文静指出,海南的预售主要指向城市更新配建商品住宅等情形,新出让和8月28日前未取工规证项目均执行新预售管理政策。这也是海南与其余21城的关键差异,21城针对新出让土地普遍要求“优先(或原则上)现房销售+实行预售的封顶即可”安排。
海南细则要求,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严禁投资人抽调项目开发公司销售、融资等资金,严禁抽逃出资或提前分红。
项目开发公司的设立以土地出让合同(宗地)为基础确定。同一项目公司可对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建设。属于城市更新项目的,可在同一城市更新项目内统筹多宗土地,分期实施开发建设。
同时,支持项目按最小单元分批竣工验收备案,在水、电、气及市政配套齐全后方可交付。
细则还提出,在坚持现房销售制度,确保全装修交付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结合市场形势、项目销售预期和建设进展等情况,向主管部门申请提前办理销售手续。
陈文静指出,城市更新项目往往涉及多宗零星地块,拆迁与建设时序不一,允许跨宗地统筹分期,实质是在城市更新场景下对“一宗地一公司”的约束作了适配,避免因宗地分割导致项目公司碎片化、开发贷融资与分批竣备难以统筹。
海南细则还提出,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本通知印发后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可建设小于100平方米户型,但原则上不得低于80平方米。
陈文静表示,本次海南进一步放开了户型要求,与2024年执行的政策相比,主要变化在于:适用范围由“新供地的住宅小区项目”扩大为“本通知印发后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已供地但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并纳入;取消了“不超过总面积的15%”的比例上限,不再按面积占比限量,这一调整有助于降低购房总价门槛,更好承接海南刚需、人才等居住需求。
在土地出让方面,海南细则提出,开发企业须用自有资金购地。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首付款30内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最长两年内缴清,不计利息。
另外,细则还提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防企业为赶工期降标准、减质量。大力推动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
责编:罗晓霞
排版:王璐璐
校对:杨舒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