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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65 号

────────────────────────

关于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清越,

A股证券代码:688496。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

— 1 —

57 号)查明的事实,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清越科技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一)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披露《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报

告期为 2019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同日,公司披露《关于同意清

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2 年 12 月 23 日,公

司披露《招股说明书》正式稿。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22 年 12 月 28 日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为 82,440 万元。

经查明,公司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其《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及的

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0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公司通过故

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虚假销售芯片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3,374,031.73 元、7,645,323.73 元、23,581,569.24 元,占《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各当期利润总额的 5.56%、15.58%、131.74%。

(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公司因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少

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虚假销售显示模组、未及时对补缴税款进

行会计处理,虚增2022年度利润总额47,115,576.91元,占2022年

— 2 —

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08.53%;虚增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

47,535,999.83元,占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45.10%。2023年,公司未及时披露补缴44,419,917.22元出口退

税款事项,占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79.7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未按规定披露

重大事项,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

会令第 174 号)第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第二十八条,

月修订)

》 (2020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

第 5.1.2 条、第 5.1.3 条等有关规定。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提出的主要异

议为:一是不存在少计存货减值、虚假销售芯片、虚假销售显示

— 3 —

模组的主观故意,案涉销售芯片、显示模组等交易具有合理的商

业背景,销售芯片交易未经公司集体决策、公司无法知悉为虚假

交易,公司不知悉案涉显示模组交易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且其所

涉金额、造成危害较小;二是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涉及的相关

供应商预付款及资金流转未经公司集体决策,且所涉金额、造成

危害较小;三是案涉税款认定复杂,客观上不具备信息披露和会

计处理的依据,不存在故意隐瞒;四是后续积极整改、披露相关

事项。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

为,根据行政处罚查明认定,公司上述申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

予采纳,具体如下:

一是公司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违规事实明确,在案证据可以

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并非其所称无违规主观故意。

二是案涉虚假销售芯片事项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子公

司义乌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清越)总经理)组

织、策划,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参与该事项,财务总监等

人知悉有关情况,公司所称不知悉不能成立。

三是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案涉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决策,公司管理层商议实施,且所涉金额占比较高,公司所称

未经集体决策、造成危害较小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四是虚假销售显示模组案涉货物从公司发往公司北京分公

— 4 —

司,并未发给销售客户,与其他违法事项对公司 2023 年半年报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所称不知悉不具备收入确认条件、造成危害

较小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五是子公司义乌清越已于 2023 年 5 月 9 日补缴相关税款,

公司应当及时依规披露相关事项,对其所称不具备信息披露和会

计处理依据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六是公司积极整改并补充披露是其应尽义务,本次纪律处分

已经充分考虑其后续整改及补充披露情况,但不足以减轻其违规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2.1 条、

第 14.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并五年内

不接受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

件。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将另行依规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暂不受理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 5 —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0 月 14 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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