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6年7月17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2名非独立董事和1名独立董事,董事人数及其中的独立董事人数均未满足公司章程规定,且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补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18号)第三十一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