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经查,你分行存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在双录视频中向投资者告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错误信息的情形,反映出你分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