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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卫国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卫国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39 号

────────────────────────

关于对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卫国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罗卫国,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6

— 1 —

号)查明的有关事实,罗卫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罗卫国将其持有的 14,300,000 股天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生物或者公司)股票协议转

让给牧鑫青铜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牧鑫青铜 1 号基

金)。罗卫国为牧鑫青铜 1 号基金唯一份额持有人,与牧鑫青铜

1 号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4 日,罗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牧鑫青铜

1 号基金等合计持有天域生物股票 120,469,829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 41.52%,罗卫国为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2021 年 12

月 6 日,罗卫国将其持有的全部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份额转让给万

某红。2021 年 12 月 10 日和 12 月 14 日,天域生物分别披露《关

于公司股东转让基金产品份额的补充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称基金份额转让后罗卫国与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不再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期间,

罗卫国和牧鑫青铜 1 号基金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天

域生物股票 14,57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2021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2 年 4 月 23 日,万某红申请赎回牧鑫青铜 1 号

基金份额并在收到赎回款后,全部转至罗卫国指定账户,牧鑫青

铜 1 号基金减持天域生物股票全部收益由罗卫国享有。

罗卫国与万某红之间的基金份额转让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罗卫国与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仍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仍应共同遵

守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罗卫国为实现减持天域生物股

— 2 —

票目的,通过基金份额转让交易方式隐匿一致行动关系,规避上

市公司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减持比例限制。上述行为同时导致公

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转让基金产品份

额的补充公告》以及罗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一致行

动关系的披露不准确。针对上述交易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重庆

监管局对罗卫国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罗卫国为规避上市公司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减持比例限制,

通过基金份额转让交易方式隐匿一致行动关系,导致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中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事项,规定期限内,罗卫国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卫国

予以公开谴责。

— 3 —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重庆市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

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20 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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