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卫国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39 号──────────────────────── 关于对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卫国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罗卫国,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6 — 1 —号)查明的有关事实,罗卫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罗卫国将其持有的 14,300,000 股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生物或者公司)股票协议转让给牧鑫青铜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牧鑫青铜 1 号基金)。罗卫国为牧鑫青铜 1 号基金唯一份额持有人,与牧鑫青铜1 号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4 日,罗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牧鑫青铜1 号基金等合计持有天域生物股票 120,469,8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1.52%,罗卫国为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2021 年 12月 6 日,罗卫国将其持有的全部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份额转让给万某红。2021 年 12 月 10 日和 12 月 14 日,天域生物分别披露《关于公司股东转让基金产品份额的补充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基金份额转让后罗卫国与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期间,罗卫国和牧鑫青铜 1 号基金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天域生物股票 14,57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2021 年12 月 22 日至 2022 年 4 月 23 日,万某红申请赎回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份额并在收到赎回款后,全部转至罗卫国指定账户,牧鑫青铜 1 号基金减持天域生物股票全部收益由罗卫国享有。 罗卫国与万某红之间的基金份额转让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罗卫国与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仍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仍应共同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罗卫国为实现减持天域生物股 — 2 —票目的,通过基金份额转让交易方式隐匿一致行动关系,规避上市公司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减持比例限制。上述行为同时导致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转让基金产品份额的补充公告》以及罗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于 2021 年 12 月 1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披露不准确。针对上述交易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罗卫国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罗卫国为规避上市公司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减持比例限制,通过基金份额转让交易方式隐匿一致行动关系,导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事项,规定期限内,罗卫国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卫国予以公开谴责。 — 3 —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20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