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34 号────────────────────────关于对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前证券简称:退市熊猫,退市前证券代码:600599; 徐金焕,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 民,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罗春艳,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 1 — 杨恒伟,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黄玉岸,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查明的事实,2023年 4 月 4 日,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熊猫或公司)披露了《关于逐步缩减小贷业务规模并加强小贷业务风险控制的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广州市熊猫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小贷)和西藏熊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小贷)拟分别与昆朋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朋资产)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将广州小贷和西藏小贷的债权本金余额及交易基准日后相关权益分别以 198,075,000 元、215,840,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昆朋资产。上述交易金额占*ST熊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8.97%。 经查,*ST熊猫与昆朋资产的债权转让为虚假交易,*ST熊猫为债权转让提供资金,后续通过资金拆借掩盖虚假交易,上述债权由国峻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代持。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 2 —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徐金焕作为*ST熊猫时任董事长,策划、参与虚假处置小贷债权事项,是虚假处置小贷债权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关违法情节严重。 李民作为*ST熊猫时任董事,知悉公司小贷债权处置为虚假交易,安排以烟花贸易预付款名义提供债权收购资金,是虚假处置小贷债权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关违法情节严重。 罗春艳作为*ST熊猫时任董事会秘书,知悉公司小贷债权处置异常,协调相关银行账户用于收购资金调拨,是虚假处置小贷债权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恒伟作为*ST熊猫时任董事、总经理,知悉公司小贷债权已逾期,未审慎核查小贷债权处置的真实性,未对高价收购等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是虚假处置小贷债权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玉岸作为*ST熊猫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公司小贷债权已逾期,未审慎核查小贷债权处置的真实性,未对高价收购等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是虚假处置小贷债权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 3 — 一是公司及徐金焕、罗春艳提出,案涉债权转让交易具有特殊背景,涉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个人不当行为,公司被刻意隐瞒,且在知悉范围内已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徐金焕、罗春艳还提出参与相关交易是基于化解公司风险目的,事后积极采取措施追讨占用资金,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未造成较大危害。 二是李民、杨恒伟、黄玉岸提出,其职责不负责信息披露或案涉业务;杨恒伟、黄玉岸还提出,已经在职责范围内对案涉交易进行了形式审查并基于对专业机构的合理信赖开展相关工作,未参与案涉违规事项核心环节,对违法行为不知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发生大额债权转让,实为虚假交易,相关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核实交易实质,导致未如实披露债权转让资金来源及股权代持等关键信息,存在主观过错。公司及责任人提出被刻意隐瞒、存在特殊背景目的、未产生危害等异议理由亦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上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徐金焕、董事李民、董事会秘书罗春艳不同程度策划、参与、知悉涉案事项,时任董事、总经理杨恒伟、时任财务总监黄玉岸未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对交易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并审慎核查交易真实性。— 4 —上述人员均未提出实质性证据证明已就违规事项勤勉尽责,所称不知情、未参与、不负责信息披露或相关业务等异议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本次纪律处分已充分考虑相关责任人职责范围、履职情况、在违规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合理认定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徐金焕,时任董事李民,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春艳,时任董事、总经理杨恒伟,时任财务总监黄玉岸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徐金焕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李民 3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11 日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