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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郑茂荣、李汉兵、杨俊斌、曹靖、窦明: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2025年度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错报,2024年个别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以及内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2024年董事长兼总裁曹靖、2025年董事长杨俊斌、2025年总裁郑茂荣、2024-2025年董事会秘书窦明、2024-2025年财务总监李汉兵,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郑茂荣、李汉兵、杨俊斌、曹靖、窦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控管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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