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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107 号

关于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

金园工业城 12-12 片区;

吴锡盾,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周帅,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杨志轩,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支建清,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1 —

(〔2026〕17 号)查明的事实,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际股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化工)为天际股份并

购的子公司,2023 年 9 月开始纳入天际股份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23 年 11 月至 12 月期间,新特化工出于完成业绩承诺等目的,

在向客户赣州市三意矿产品有限公司和永昌县科瑞化工有限责

任公司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通过自行签收送货单、安排客户填写

送货单并提前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方式提前确认部分收入,导致天

际股份 2023 年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13654867.25 元、6805385.18 元、6849482.07 元,分别占天际

股份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 0.62%、0.32%和

13.33%。天际股份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际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2.1.4 条的规定。

天际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锡盾、时任副总经理周帅、财务

总监杨志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

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的规定,对天际股份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新特化工时任董事长支建清组织实施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

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天际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2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锡盾、

时任副总经理周帅、财务总监杨志轩,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时

任董事长支建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际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6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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