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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将个别从业人员的配偶参与你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向投资者披露并向我局报告;以收取投资顾问费的名义,实质收取个别投资者投资的1只你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报酬,即该资产管理计划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的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未将与个别第三方机构开展互联网营销合作的事项向我局报备;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时通过不正当方式引流,干扰正常搜索结果。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1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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