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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7 号

关于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谢军、陈鹏、陈红照:

经查,截至 2026 年 5 月 8 日,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金额 3.33 亿元,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 10.73%,公司迟至 2026

年 6 月 29 日才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

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谢军作为

公司董事长、陈鹏作为公司总经理、陈红照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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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公司及谢军、陈鹏、陈红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提

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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