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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35 号

关于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凯盛新能,A 股

证券代码:600876;

谢 军,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 鹏,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红照,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

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6〕37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

实,截至 2026 年 5 月 8 日,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金额 3.33 亿元,达到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73%,公司迟至 2026 年 6 月 29

日才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1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4.1 条、第 7.4.2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谢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时任总经理陈鹏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红照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

具体负责人,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

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谢军、时任总经理

陈鹏、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红照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

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

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2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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