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35 号关于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凯盛新能,A 股证券代码:600876; 谢 军,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 鹏,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红照,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7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截至 2026 年 5 月 8 日,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金额 3.33 亿元,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73%,公司迟至 2026 年 6 月 29日才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1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条、第 7.4.1 条、第 7.4.2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谢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时任总经理陈鹏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红照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谢军、时任总经理陈鹏、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红照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2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