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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22 号

────────────────────────

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际华,A股证券

代码:601718;

李义岭,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袁海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

段银海,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 1 —

何华生,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容三友,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邱卫兵,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彭长清,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子公司新兴际华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吴同兴,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夏前军,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改平,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邓晓霞,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子公司际华岳阳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静疆,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马建中,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职工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1 号,以下

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际华集团或者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导致虚减利润

际华集团全资子公司跨期确认襄阳土地出售收入,导致际华

集团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

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二)际华集团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

— 2 —

2018 年至 2019 年,际华集团子公司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际华国贸)与多家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并

对此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际华集团 2018 年、2019 年

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098,495,638.15 元、2,997,624,845.12 元,占

各 期 对 外 披 露 营 业 收 入 的 22.48% 、 14.17% , 虚 增 营 业 成 本

5,078,563,183.57 元、2, 980,144,144.24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

成本的 22.29%、14.04%。

(三)际华集团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0 年至 2021 年,际华集团二级子公司际华岳阳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新材料)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

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际华集团 2020 年、2021 年分别虚增营

业收入 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

营业收入的 3.68%、6.54%,虚增营业成本 550,776,959.10 元、

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3.60%、6.51%。

综上,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

入 5,098,495,638.15 元、2,997,624,845.12 元、550,776,959.10 元、

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2.48%、14.17%、

3.68% 、 6.54% , 虚 增 营 业 成 本 5,078,563,183.57 元 、

2,980,144,144.24 元、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

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2.29%、14.04%、3.60%、6.51%。同

时,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对

— 3 —

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

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李义岭时任际华集团董

事长,未对际华国贸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

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

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海黎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未对际华集团跨期确

认土地出售收入事项履行纠正职责,未对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

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

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段银海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未对际华集团跨期

— 4 —

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事项履行纠正职责,未对际华国贸、际华新材

料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

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2020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华生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知悉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

出售收入仍未予以纠正,未审慎核查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案涉

业务实质,管理和监督其进行正确会计核算,且在知悉际华国贸

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容三友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未审慎核查际华国贸案涉业

务实质,且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

予关注;知悉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实质但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

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邱卫兵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存

在风险后仍未审慎核查该业务实质,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

控和审慎核查,在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至 2021 年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5 —

彭长清时任际华国贸执行董事,决策并组织际华国贸开展案

涉业务,与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

接关联,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吴同兴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

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前军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

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改平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未审慎核查际华新材料案涉

业务实质,并管理和监督其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在 2021 年年度

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邓晓霞时任际华新材料总经理,组织际华新材料开展案涉业

务,放任其进行错误的会计核算,与际华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是际华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静疆时任际华集团董事会秘书,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

存在风险后仍未审慎核查该业务实质,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6 —

马建中时任际华集团职工监事、审计风险部部长,在知悉际

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9 年

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3.2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资产出售收入满足当时

的收入确认条件。二是际华国贸不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为融资性贸

易,无主观过错,会计处理符合当时的司法实践。三是际华新材

料与下游客户系真实购销贸易关系,不具备委托代理采购特征,

按照总额法核算收入符合会计准则,且相关金额占比较低,情节

轻微。四是案涉事项对资本市场影响较小,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查处。

此外,部分当事人还提出对案涉事项不知悉、未参与、不分

管相关业务,难以识别相关风险,已对子公司进行有效管控,主

动关停相关业务,存在从轻、减轻情节等申辩理由。

(三)纪律处分决定

— 7 —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际华集团存在跨期确认

土地出售收入导致虚减利润,开展融资性贸易和代理业务虚增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行政处罚查明认定,违

规事实清楚。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相关

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根据《决定书》认定,有关责任人组织、开展案涉业

务,或未审慎履职、有效管理子公司进行正确会计核算,或在知

悉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签署并保证相关

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

相应责任。有关责任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就案涉事项采取实质

性履职措施,对其提出的不知悉、未参与、不分管相关业务、难

以识别风险、已进行有效管控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上述事项导致公司连续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且涉及金额、占比巨大,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影响较小、情节

轻微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次纪律处分已经综合考虑相关责任

人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主动配合调查等情况,合理认定相关主

体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 8 —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

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

处分决定:

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义岭,时任总经理、

董事长袁海黎,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段银海,时任总会计师何

华生,时任副总经理容三友,时任副总经理邱卫兵,时任子公司

际华国贸执行董事彭长清,时任董事长吴同兴,时任总经理夏前

军,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时任子公司际华新材料总经理邓晓霞,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静疆,时任职工监事马建中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 9 —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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