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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中英汇才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中英汇才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常州中英汇才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作为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英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于2026年4月30日公告减持计划,拟于2026年5月27日至2026年8月26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中英科技股票不超过218,800股。你企业于2026年5月27日、5月28日、6月15日共计减持中英科技股票219,800股,超出减持计划1,000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6月15日,你企业已主动购回超额减持的1,000股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企业已主动购回相应股份,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充分吸取教训,在收到本措施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你企业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后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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