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刘萍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03 号──────────────────────── 关于对刘萍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刘 萍,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刘萍作为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 2026 年 1 月 7 日公告减持计划,拟于 2026 年 1月 28 日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90 万股。经 -1-查明,2026 年 1 月 28 日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刘萍陆续减持公司股份,持股比例由 5.0015%减少至 4.8206%。期间,刘萍于 2月 9 日持股比例减少至 5%,但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迟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 。此外,刘萍于 4 月 28 日仍继续卖出公司股票,未按规定告书》提前 15 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刘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刘萍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刘萍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7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