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西安航投未来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西安航投未来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东兴证券-前海中诚-航投未来供应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存在未对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保障等问题。该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贯彻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守法合规意识,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