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98 号──────────────────────── 关于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至纯科技,A 股证券代码:603690; 蒋 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 陆 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董事会秘书; 丁 炯,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6 年 4 月 30 日,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经对以前年度进行财务自查,并与年审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对金融负债科目的分类、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分类及应收账款与合同负债科目列报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涉及公司 2021 年度至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中相关财务数据。 其中,2021 年年报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0.31 亿元,占更正前对应科目金额的 11.08%;2022 年年报调减净利润 0.80 亿元,占更正前对应科目金额的 28.27%;2023年年报调减净利润 1.47 亿元,占更正前对应科目金额的 38.92%;2024 年年报调减净利润 1.59 亿元,占更正前对应科目金额的675.18%,导致 2024 年净利润由盈转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2-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蒋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主要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陆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丁炯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提出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违规并非主观刻意操纵或者隐瞒,主要原因在于相关人员对会计准则理解和运用存在偏差,相关业务会计处理不涉及业务和资产真实性问题。二是差错更正未导致股价异常波动,未造成投资者重大实质损失,且发现问题后主动纠错,已完整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三是时任财务总监丁炯还提出,相关差错更正的初始会计处理发生在任职之前,对此不具有决策或执行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公司因多笔会计处理出现错误,导致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损害投资者知情权,违规事实清楚,无主观恶 -3-意、未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后续主动纠错整改等行为不足以减轻其违规责任。 二是相关责任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均负有法定义务。时任财务总监丁炯虽未参与初始会计处理决策,但后续年度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保持应有的审慎关注,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完成会计差错更正,应当对其任期内违规行为负责。本所已充分考虑相关责任人职责范围、任职期间、履职情况等因素,合理认定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蒋渊,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陆磊,时任财务总监丁炯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4-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6 月 26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