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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16 号

关于对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建设机械,A

股证券代码:600984;

杨宏军,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柴昭一,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李长安,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白海红,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陕

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杨宏军、柴昭一、李

长安、白海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

施字〔2026〕029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查明的

事实,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机械或公司)

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

如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公司持股 5%以上股

1

东兼公司副董事长柴昭一通过公司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形式

拆借资金,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是部分资金管理、核算不规范。公司个别资金流转业务缺

乏商业实质;部分资金支付审批以及财务核算不规范,相关内部

控制不完善。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1.1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认定,公司时任

董事长杨宏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

副董事长柴昭一作为资金占用方,时任总经理李长安作为公司日

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白海红作为公司财

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

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

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宏军、时任副

董事长柴昭一、时任总经理李长安、时任财务总监白海红予以监

管警示。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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