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95 号──────────────────────── 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上海物贸,A股证券代码:600822; 秦青林,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宁 斌,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许 伟,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 -1- 赵 洪,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 4 月 25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 2022 年度至 2024 年度部分汽车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并对相关年度财务报表 进 行 追 溯 调 整 。 其 中 影 响 2022 年 营 业 收 入 金 额-1,213,039,431.00 元,影响 2023 年营业收入金额-4,413,408,251.03元,影响 2024 年营业收入金额-1,962,249,586.29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 24%、56%、43%。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海证券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4.1.1 条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秦青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宁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许伟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赵洪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 -2-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主要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前期就以“总额法”作为相关收入确认方法经过年审会计机构认可;二是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系基于谨慎性考量,无主观恶意;三是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引起负面舆情,公司股价平稳。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公司前期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无论主动还是被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不影响相关违规事实认定。同时,公司会计责任与审计机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公司不能以审计机构认可收入确认方法为由,减免自身违规责任。对公司所称经会计师确认、无主观恶意、未引起负面舆情等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秦青林,时任董 -3-事长、总经理宁斌,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许伟,时任财务总监赵洪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6 月 25 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