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东路第一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东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