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朱德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朱德强:
经查,你作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股份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你的配偶王艳芳持续买卖凯龙股份股票,存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又卖出的行为,违规成交股数5,952,182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及近亲属监督提醒,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