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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庄浩、王亚朋、陆它山、张路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庄浩、王亚朋、陆它山、张路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庄浩、王亚朋、陆它山、张路平:

经查,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宏股份或公司)2025年度与关联方AJT Printing and Packing FZ-LLC发生关联交易1.5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7.06%,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庄浩作为吉宏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亚朋作为吉宏股份时任董事长、陆它山和张路平作为吉宏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庄浩、王亚朋、陆它山、张路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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