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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84 号

────────────────────────

关于对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九鼎,

A 股证券代码:600053;

王 亮,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 欣,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易凌杰,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

-1-

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6 年 1 月 31 日,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5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显示,

公司预计 2025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

称净利润)-35,000 万元到-30,0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32,300 万元到-27,300 万元,预计 2025 年年度营业收入

为 32,000 万元到 35,000 万元。针对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自查收入

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回函称相关会计

处理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5 年年度业绩预告

更正暨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显示,随

着公司年报编制工作的深入以及审计工作的推进,基于谨慎性原

则,公司对 2025 年度业绩预告予以更正。更正后,预计 2025 年

度实现净利润为-37,000.00 万元至-34,000.00 万元,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3,700.00 万元至-30,700.00 万元,预计 2025

年实现营业收入 27,000.00 万元至 29,000.00 万元,扣除与主营业

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

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26,990.00 万元至 28,990.00 万元。在披露

2025 年度报告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25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

司 2025 年度实现净利润-35,766.7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32,395.83 万元,营业收入 28,142.25 万元,扣除后营业收

入 28,132.18 万元,公司股票自 2026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在公司净利润为负

的情况下,营业收入是否低于 3 亿元直接关系到公司股票是否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对

影响营业收入预计因素进行任何风险提示,未向市场充分提示公

司将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直至年报披露前两个交易日才予

以更正,相关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

期。上述行为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

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王亮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

经理王欣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

书易凌杰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

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3-

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亮、时任

总经理王欣、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易凌杰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西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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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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