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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费用、利润等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公司为控股股东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支付绩效工资100.4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方面未保持有效独立,你公司对相关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六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三是公司对代理销售业务的人员管理不规范,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对相关年度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自查,强化公司治理,加强规范运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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