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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及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及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部分员工存在推介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的情形;公司违规与武汉当代天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同开展业务;公司违规销售福升安心稳健1号固定收益类私募投资基金;公司经营决策不审慎,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管控不力,未有效控制风险。此外,公司还存在2022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个别研究报告制作和发布不规范、个别投资银行类项目执业不规范、组织架构与私募基金业务整改不到位、人员管理及备案工作不规范、物业子公司经营范围事项违反承诺等问题。以上事项反映出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与合规风控存在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四条、第八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一是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开展代销私募金融产品业务2年。

二是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行为涉及的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并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三是你公司董事长、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于2026年3月19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540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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