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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哲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张哲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哲:
经查,你在2015年至2023年担任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居间介绍环节及服务合同等方式,从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六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条和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第七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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