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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15 号

关于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合盛硅业,A 股证

券代码:603260;

罗立国,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罗烨栋,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雅聪,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高君秋,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罗

立国、罗烨栋、张雅聪、高君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9 号)、《关于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2026〕10 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

查明的事实,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或公司)

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

如下违规行为。

1

一、关联交易审议披露不规范

开化联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联营)、库车聚友煤

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友煤业)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开

化联营、聚友煤业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2022 年,公司与开

化联营的关联交易金额 77,159.6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3.81%。2022-2024 年,公司与聚友煤业的关联

交易金额分别为 24,547.76 万元、24,640.90 万元、35,459.5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21%、1.03%、

1.09%。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重大投资披露不及时

2022 年 10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合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总投资

约 70 亿元。2023 年 6 月,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萧山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基于前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

补充协议,项目总投资增加至约 110 亿元。上述投资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4.55%和 45.88%,公司未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6.1.2

条、第 6.3.6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罗立国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罗烨栋作

为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雅聪作为财务事务

2

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高君秋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

人,未能勤勉尽责,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罗立国、罗烨栋、

高君秋对公司两项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张雅聪对公司第二项违规

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罗立国、时任总经理

罗烨栋、时任财务总监张雅聪、时任董事会秘书高君秋予以监管

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

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的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

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3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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