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两融绕标管控措施力度不足,客户存在两融绕标操作;二是未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控,风险管理不到位;三是个别员工展业行为未留痕,营业部对员工管理不到位、合规监控不足。以上情形,反映出你营业部风险管理不到位、合规内控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三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四条第二项以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四十九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当深刻吸取教训,强化合规管理与风险管控,加强人员管理,切实提升内控水平。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