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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焦留军、李洪波、刘福生、陈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4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焦留军、李洪波、刘福生、陈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4号))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焦留军、李洪波、刘福生、陈峰:

经查,发现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24年12月,公司与关联方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石机械)签署扣款协议共计363.84万元,公司未就该关联交易披露临时报告;2024年度,公司从关联方盾石机械取得营业外收入552.76万元,公司2024年年报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焦留军、总经理李洪波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刘福生对未披露临时报告事项承担主要责任,财务总监陈峰对2024年年报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二、董事对涉及自身的薪酬议案未回避表决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非独立董事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薪酬,存在相关董事未回避表决的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焦留军、李洪波、刘福生、陈峰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焦留军、李洪波、刘福生、陈峰应于2025年12月18日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

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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