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裴根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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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裴根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裴根财:经查,我局发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场外衍生品业务存在以下问题:标的管理机制不健全,未对挂钩标的实施及时动态调整;投资者资质年度复核工作不到位;未对业务管理系统权限、密码实施有效管理。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1〕27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一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财通证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相关业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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