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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5-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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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163 号

关于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

州东路 12001 号;

郭柏峰,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赛石园

林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荣华,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郑召伟,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董

— 1 —

事长;

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孙淑芹,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炜刚,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徐海芹,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邵高贤,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罗旭,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成君,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建裕,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7 号)查明的事实,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ST 美晨)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 年至 2018 年,ST 美晨全资子公司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石园林)通过虚假采购劳务、苗木等方式虚

增工程施工成本及完工百分比,从而虚增收入、利润;通过虚假

销售苗木、虚减相关费用、收入成本错记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

导致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分别虚增收入 2,365.78 万元、

37,264.15 万元、72,560.51 万元、21,518.84 万元、10,068.39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2.06%、

20.67%、24.60%、

5.53%、2.88%;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2,292.64 万元、18,854.12

— 2 —

万元、25,957.81 万元、11,742.97 万元、6,948.95 万元,占当

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17.91%、75.64%、49.78%、15.49%、

15.58%。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美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郭柏峰作为 ST 美晨时任董事、赛石园林时任董事长,组织

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ST

美晨董事长,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仍全面负责 ST 美晨管

理工作,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

林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

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荣华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4 年 10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 ST 美晨董事,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 ST 美晨总经

理,未能保证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 3 —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郑召伟作为 ST 美晨时任董事、总经理、董事长,未能采取

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

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

接导致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作为

ST 美晨时任副董事长,未能保证 ST 美晨 2017 年至 2018 年年度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

对 ST 美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刘建裕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孙淑芹作为 ST 美晨时任财务总监,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对赛石园林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 ST 美晨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 4 —

记载负有责任。

李炜刚作为 ST 美晨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

宜,未能保证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徐海芹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赛石园林董事,作为

ST 美晨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董事,未能保证 ST 美晨 2017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

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 2017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负有责任。

邵高贤 2015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先后任赛石园林副总裁、

执行总裁,作为 ST 美晨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副总经理,未

能保证 ST 美晨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

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负有责任。

罗旭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赛石园林董事、执行总裁,

作为 ST 美晨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副总经理,未能保证 ST 美

晨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 5 —

第 2.2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

责任。

成君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赛石园林副总裁,作为

ST 美晨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董事,未能保证 ST 美晨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的规定,对 ST 美晨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就 ST 美晨 2015 年、2016 年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部分

违规事实,本所已于 2022 年 12 月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

处分决定(深证上〔2022〕1137 号)

,对此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鉴于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

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杭州赛石园林

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郭柏峰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郭柏峰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杭州赛石园林

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郭柏峰,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

任董事长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时任董事、总经理李荣华,

— 6 —

时任董事、总经理、董事长郑召伟,时任副董事长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

,时任财务总监孙淑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炜刚,

时任董事徐海芹,时任副总经理邵高贤、罗旭,时任董事成君,

刘建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美晨、郭柏峰、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

、李荣华、郑召

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孙淑芹、李炜刚、徐

海芹、邵高贤、罗旭、成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美晨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

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

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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