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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我局对你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官网基金销售专区设立1折优惠的合规性进行内部审查。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未定期向投资人主动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上述情形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未在基金销售网点置备公示业务许可证。上述情形违反了《实施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四、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采用风险测评问卷方式了解投资者财务信息,未了解投资者收入来源和数额等财务状况。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行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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