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左洪波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左洪波、褚淑霞、李文秀、褚春波:
经查,2015年1月,你们作为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即重组置入资产,现已更名为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与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或公司)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就重组置入资产2015年至2017年实现的净利润及资产减值补偿安排作出承诺,并约定补偿义务。因重组置入资产未达到承诺业绩,2018年7月,重庆证监局针对你们未履行补偿承诺事项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你们尚未履行。2019年4月,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你们需要补偿的股份数相应增加。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你们尚未按照《补偿协议》履行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履行承诺,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