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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杨兴礼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大洋生物)

(原标题:关于对杨兴礼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大洋生物))

杨兴礼、杨明泰、杨月荣:
近期,杨兴礼在持股达到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生物)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以后,一致行动人杨明泰、杨月荣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大洋生物股份。你们在合计持股增加百分之一时,未及时将该事实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尽快将持股变动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股票交易规范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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