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廖禄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廖禄林:
经查,你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庆云路国金中心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担任其他公司理财经理并向他人销售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产品的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