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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贺正刚、段利锋、赵志刚、唐光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贺正刚、段利锋、赵志刚、唐光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贺正刚、段利锋、赵志刚、唐光跃:

经查,我局发现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农牧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商誉减值损失确认不规范

巨星农牧未在禽业板块2021年起出现商誉减值迹象时及时计提商誉减值,迟至2023年年报全额计提,存在商誉减值计提不规范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审议未披露

公司2023年度部分关联采购未按关联交易履行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时任董事长贺正刚、总经理段利锋、财务总监赵志刚对商誉减值问题负有责任,现控股股东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唐光跃对关联交易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贺正刚、段利锋、赵志刚、唐光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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