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叶大林、叶星月: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部分募投项目产能不足、自建项目用地变更、对合资公司暂停投资的情况未及时披露等问题。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叶大林、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叶星月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叶大林、叶星月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