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东:
截至2021年9月1日,你持有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9,166.336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6.54%,系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21年9月2日、2022年2月9日和2月10日,因股票质押业务逾期违约,你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553.50万股、420万股、134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9990%。
对于前述股份减持,你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