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42号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征、王焕新、谢高、吴庆:
经查,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
2023年2月至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023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北京荣丰均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现金收支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三、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会计处理不规范
公司2023年度以前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的会计处理不规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总经理王焕新、董事会秘书谢高、时任财务总监吴庆,违反了《信息披露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治理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王征、总经理王焕新、董事会秘书谢高和时任财务总监吴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全面梳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履职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