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张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张亮:
经查,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土地收储进展
2023年9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公告》,披露与东丽区土地整理中心签署《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2023年12月18日,东丽区土地整理中心向公司出具《关于沙柳北路项目A-D地块分地块补偿金额的说明》,明确收储面积、补偿款。2024年1月31日,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报告期内实现政府对沙柳路土地收储,营业收入增加。2024年7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土地收储的进展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未及时披露项目调规补偿
2023年9月21日,天津市政府同意给予公司7.34亿元调规对价补偿。公司知悉会议结果后,未及时进行披露。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项目调规。2024年7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盛文佳苑项目调规事项的公告》,披露不及时。
三、未及时披露5笔重大诉讼
公司2024年半年报披露5笔诉讼事项,诉讼金额及其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达到临时报告要求,但公司未在收到传票后及时披露。
四、未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盈公告》披露预计净利润为0.32亿元至0.48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31亿元至0.46亿元之间。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净利润为0.38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2.77亿元。扣非后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津投城开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2025年1月24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