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知原药业IPO终止:收入增长依赖电商平台,曾套取银行贷款1.3亿元)
10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显示,江苏知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知原药业”)及其保荐人国投证券撤回上市申请文件。因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审核。
据贝多财经了解,知原药业于2023年4月递交招股书,准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次冲刺上市,知原药业计划募资7.01亿元,将用于制剂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
随后,知原药业历经了长达一年的问询阶段,但未能迎来上会的时刻。在此期间,知原药业累计递交了5个版本的招股书(申报稿)。不仅如此,该公司还就第一轮、第二轮问询函进行了回复。
天眼查App显示,知原药业成立1999年3月,前身为江苏圣宝罗药业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无锡市。目前,该公司的注册资本约为1.3亿元,法定代表人为谢宏伟,主要股东包括无锡中和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等。
据招股书介绍,知原药业主要从事皮肤领域药品、功效性护肤品、肾病领域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推广服务,主要产品包括复方丙酸氯倍他索软膏(金纽尔)、甲硝唑凝胶(丽芙)、联苯苄唑溶液(洛芙)等。
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知原药业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11亿元、8.60亿元和10.31亿元,净利润分别为8739.91万元、1.34亿元和1.46亿元,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7223.57万元、1.26亿元和1.38亿元。
按收入结构来看,知原药业的营收主要由皮肤类产品、肾病类产品贡献。报告期内,该公司的皮肤类产品收入分别为3.25亿元、6.73亿元和7.98亿元,分别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63.88%、79.39%和78.28%,为知原药业的核心收入来源。
贝多财经发现,知原药业相当一部分的收入主要来自线上。报告期内,该公司在电商平台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63亿元、3.79亿元和4.03亿元,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由2021年的32.14%增至44.69%,2023年微降至39.51%。
值得一提的是,这和阿里健康的支持有着直接的关系。报告期内,知原药业对阿里健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17亿元、2.46亿元和2.37亿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99%、28.61%和22.98%。
除了阿里健康,还包括莲藕健康等电商平台。与之对应的是,知原药业需每年向第三方电商平台支付运营费用及站内推广费用。报告期内,该公司的电商费用金额分别为1824.57万元、6344.77万元和8776.91万元,持续增加。
不仅如此,知原药业的销售费用也在大幅增长,尤其是市场推广费。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知原药业的市场推广费分别约1.39亿元、2.60亿元和3.12亿元,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71.96%、78.13%和76.65%。
其中,知原药业的市场推广费主要包括学术推广服务费、电商平台营销费以及广告费用等。报告期内,该公司的市场推广费中的学术推广费占比呈明显大幅下降的趋势,而电商费用及广告宣传费占比呈上升趋势。
相比之下,知原药业的研发费用则显得相形见绌。报告期内,该公司的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2947.65万元、3671.94万元和4878.43万元。虽然整体呈增长态势,但远远低于销售费用,可谓是“轻研发、重营销”的代表。
据招股书介绍,知原药业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委外研发费用、职工薪酬和物料费等。其中,委外研发费用分别为1382.81万元、1493.20万元和1763.23万元,分别占研发费用的46.91%、40.67%和36.14%。
但知原药业在招股书中称,委外研发主要为临床试验费和委托开发费等,符合医药行业的特点。报告期内,该公司主要委托长沙晶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等CRO公司进行研发。
对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问询函中要求知原药业说明委外研发的内容、具体项目和涉及金额,委外合同关于双方权利义务和成果归属的约定,历史上是否发生过相关纠纷及解决措施;委外研发的技术是否属于关键技术,采取委外的原因,占比较高的原因等。
值得一提的是,知原药业在财务内控规范性还有缺陷之处。据招股书披露,为解决资金需求,知原药业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融资并由第三方受托支付银行贷款、向该公司转账的方式获得相关银行贷款,合计1.305亿元。
具体而言,知原药业于2019年通过第三方向银行转贷8500万元。其中,在宁波银行转贷合计6000万元、交通银行转贷500万元、光大银行转贷1000万元,江苏银行转贷1000万元。
2020年,知原药业通过第三方向银行转贷合计4550万元。其中,向交通银行转贷1000万元、光大银行转贷300万元、招商银行转贷500万元、宁波银行转贷2750万元,转贷方主要为无锡伊美医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自2021年1月1日以来,知原药业未再发生转贷行为。知原药业在招股书中称,该公司转贷资金未用于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贷行为。
对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知原药业说明转贷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截至目前的整改和相关内控制度建设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现金回款等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知原药业方面称,该等转贷主要为便于日常经营的资金周转,经与银行沟通后产生,具有一定合理性。报告期内,该公司存在的转贷涉及的银行借款均已于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期偿还完毕。
而据贝多财经了解,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不难看出,知原药业的转贷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另《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前,北京一中院民三庭法官在撰文中指出,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违反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既增加了融资成本,也扰乱了金融秩序。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