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广物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金500万元)
ST广物(600603)10月13日晚公告,10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公司于4月28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8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9月3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经查明,ST广物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ST广物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8.94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65%,虚增营业成本20.1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22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8.52%;2023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65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23%,虚增营业成本1.9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5559.7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98%。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主动纠正及配合证监会调查等相关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ST广物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相关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鉴于时任ST广物董事长杨铁军组织、安排实施伪造交付资料等造假行为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杨铁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ST广物称,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面对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之外,ST广物还将面临适格受损投资者的维权索赔。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广物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3年4月11日到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广物(600603)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30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ST广物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ST广物的主营业务为能源物流、房地产及物流协同三个板块。今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98亿元,同比增长61.30%;实现净利润2.64亿元,同比增长19%;其中,能源物流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1.58亿元,同比增长94.42%,实现净利润2.66亿元,同比增长78.68%。
据ST广物2024年半年报,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为43.98%。
需要指出的是,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另一上市公司广汇汽车,在此前因为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8月28日被终止上市暨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