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774 号 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广贤路 1009 号; 沈海标,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围海股票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4 月 29 日、2024 — 1 —年 4 月 30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4.18%,*ST 围海于 2024 年 5 月 5 日晚间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7.1.2 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3 年 12 月修订)》的要求提示*ST 围海存在的可能触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风险。 *ST 围海在 2024 年 5 月 6 日午间对上述公告进行补充并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更新后)》,但公司在公告中仅披露了宁波证监局及本所向公司发出了提示函、关注函及该等函件指出的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退市风险,未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7.1.2 条的规定充分披露*ST 围海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关注、核实情况,并结合核实情况充分提示公司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 *ST 围海股票于 2024 年 5 月 6 日、5 月 7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2.21%,*ST 围海在 5 月 7 日下午向本所提交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文件中亦未包含*ST 围海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关注、核实情况,并结合核实情况如实说明公司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 *ST 围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7.1.2 条第二项的规定。 *ST 围海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沈海标,未能恪尽职守、— 2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二款第十项、第 4.4.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ST 围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沈海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围海、沈海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围海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ST 围海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20 日 — 3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