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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9-09 15: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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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01 号

关于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大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证监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

关于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

施的决定》

([2024]28 号)查明的事实和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大股

东收到警示函的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网能)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披露《石家庄科

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次修订稿)》“第五节

资金来源”之“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二、本次权益

变动的资金来源”披露内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

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与实际使用资金的资金来源存在一定出

入。经查,海信网能前述所需资金中有 7,000 万元来自于其控股股东

全资子公司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借款。

1

综上,海信网能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上

(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

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 年

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

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

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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