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辽宁百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马平、刘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1号)
辽宁百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马平、刘欢:
根据你公司公告,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时任总经理姜雪峰于2023年3月19日因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于2023年5月11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2023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逮捕,于2023年12月25日以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2024年1月22日,姜雪峰收到法院出庭通知书。2024年1月25日、1月31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你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等收到出庭通知的公告(补发)》《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等收到出庭通知的补发说明》,于2024年4月23日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等收到强制措施的公告(补发)》《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等收到强制措施的补发说明》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马平、董事会秘书刘欢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马平、刘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马平、刘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7月19日